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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9年修订)》
来源:js5金沙6038 发布时间:2019-11-11 18:22 访问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9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9〕10号)精神,结合js5金沙6038(以下简称“学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在校学籍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经学院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助学金等资助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五条  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纪委办公室主任、财务处长、学生处处长、系党政负责人等组成,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及管理。
(二)认定工作组。各系成立以系党支部副书记党支部负责人为组长,学工办负责人、辅导员、班导师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审工作。
(三)认定评议小组。各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且为单数,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综合考量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综合考量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生伙食消费水平、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结合学生的基本情况及具体实际,按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等级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
(七)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 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 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 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 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 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7.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八)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比较困难”必须符合“一般困难”两种或两种以上上述情况的,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类型学生。
(九)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特别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一般困难”和“比较困难”学生的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低保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2. 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
(十)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因休学、退学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2. 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
3.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
4.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5. 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的;
6. 高校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7. 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8. 有酗酒赌博行为;
9. 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10. 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11. 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贫困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秋季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出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6月底前,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学生在学院网站下载《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随录取通知书寄送)。
(二)个人申请。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三)班级评议。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20日内,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真进行评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时,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给予重点关注。
(四)系部认定。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督促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予以更正。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困难等级经所在系学生认定工作组评审通过后,在本系内向学生公示不少于3日后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如师生有异议,可向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材料后3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等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回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认真进行情况核实,并在3日内答复。如反应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如反映情况不实属,应及时作好解释工作。
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主要包含学生本人身份证号码、家庭贫困情况等涉及学生及学生家庭个人隐私性问题,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结果。
认定工作完成后,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同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通过的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汇总名单及等级在全院公示5日。
(七)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必须积极关注贫困学生,尤其是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状况,并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贫困学生通过以下渠道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资助。主要方式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国家助学金、办理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及其他形式的资助。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
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学生档案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取消在院期间的评优评先及奖学金的评定资格,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经学院2019年第14次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2017修订)》(渝运输职院〔2017〕4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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