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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来源:js5金沙6038 发布时间:2022-04-08 18:24 访问量:
关于印发《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部门:《学生管理规定》已经js5金沙60382022年第5次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学生管理规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js5金沙6038(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情况不超过六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新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学生应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并确认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学校在初审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创新创业、应征入伍、身体原因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因创新创业可连续保留入学资格3年;新生因应征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2年;新生因身体原因可连续保留入学资格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招生就业处审核合格后,按申请入学当年新生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经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一)复查主要内容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是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二)复查程序和办法
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三)复查结果处理
1.复查合格者,正式取得学籍。
2.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报请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理,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3.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第十条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持本人学生证、缴费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暂缓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特殊情况不超过六周,返校时持有效证明,补办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及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可依据国家大学生资助政策申请助学贷款或学校其他形式资助,按相关政策履行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修读年限
第十四条 全日制普通高职学制为3年;中职直升高职学制为2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修读年限最长可超学制年限2年。
第十五条 除创新创业、应征入伍以外,其他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延长修读年限须在三年级(普通高职)或二年级(“五年一贯制”高职段)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开学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修读年限的学生编入下一级教学班参加教学活动,其学费标准按其所在年级专业执行。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未合格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或重修。
第十八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记载,考查课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讲座或部分选修课采用两级制(及格、不及格)记载,课程考核合格取得该门课程成绩、学分和绩点。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检测根据晨练考勤、课内教学、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参与职业技能或学科竞赛、考取职(执)业资格证书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相应课程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教务处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教育教学活动相应的课程及学分,招生就业处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教务处予以记载并保留3年。3年内学生重新录取,再次入学的,其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无故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诚信记录制度,做好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记录。对严重失信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撤销其获得的成果和荣誉。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若对本专业不感兴趣或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招生时不同类别的学生,不能相互转专业,如“三校生”不能转入普通统招形式招生的专业;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等。
(二)通过扩招形式录取的学生。
(三)招生时确定为订单、定向、委托培养和有其他特殊要求及规定的。
(四)取得学籍未满一学期者。
(五)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六)应予以退学的。
(七)毕业年级学生。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原则上转专业工作统一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启动。转专业学生需提交申请,经转出学院、转入学院、教务处、学校审核通过后在第二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学校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在校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年级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高职扩招学生;
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二)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个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报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校长审定后同意转入,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转学完成后1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除创新创业、应征入伍外,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因创新创业需要、应征入伍、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可申请休学保留学籍。
学生应征入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如要报考其他学校,应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负责。休学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复学时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后2周内凭有关证明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六节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留级:
(一)一学年有6门必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每年10月份,各二级学院进行清查处理)。
(二)累计8门必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每年10月份,各二级学院进行清查处理)。
(三)未参加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须完成的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合格者。
(四)学生本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留级者(不包含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
达到留级规定的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学习,原考核合格课程成绩有效。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达到下列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每年10月份,各二级学院进行清查处理)。
  1.一学年有8门必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
2.累计10门必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书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后离校。因患病或者意外伤残退学的学生,应有家长或者监护人办理退学手续并负责离校相关事宜。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退学处理属学籍处理,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方法和程序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
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结业后次月至2年内可申请重修,所有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可换发毕业证书。
超过学校最长修业年限且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不再进行补考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或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关键信息时,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需对其中一项信息进行修改,须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进行审核;对其中二项信息进行修改,须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进行审核,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学业证书;未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的,不颁发辅修专业学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发现,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已注册学历证书被撤销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历证明书,不补发学历证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信息公开、学生代表提案、学生座谈会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须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指导,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六条  学生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各类择优培养等项目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管理等规章制度,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践综合报告等存在抄袭、篡改、伪造、买卖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和相关影响;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3天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采用任何送达方式,都要明确告知送达日期和学生申诉方式及时限,超过申诉等维权时限的,学校及相关部门不再受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提交学校办公会或者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批;学校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的,应由学生处、教务处会审后,报相关分管领导审批;学校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应学生处或教务处研究决定。在研究决定前要对实施主体适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规范等方面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影响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影响期从违纪行为发生日或违纪行为认定期起计算;在处分期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影响期;在处分影响期内毕业、结业、退学的,处分影响期限经批准可至毕业、结业、退学时间为止;。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处分的追溯时限与对应处分的影响期一致,超过最长有效追溯期的,不再给予处分,但可以给予适当处理。对隐瞒学生违规违纪事实或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处分的,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渝运输职院〔2017〕419号)执行。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学校改正的,学校依规予以改正;应当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予以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实施过程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经学校2022年第5次办公会修订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生管理规定》(渝运输职院〔2017〕42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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