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已经js5金沙60382022年第6次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学生违纪管理处分规定(2020年修订)》(渝运输职院〔2020〕449号)同时废止。
js5金沙6038
2022年4月27日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纪校风建设和学生日常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行为营造良好的育人环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js5金沙6038(以下简称“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既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又要重视对学生处分后的教育引导,监督学生改正错误。
第四条 特殊时期、特殊情况的学生违纪处分依据学校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 学生应当忠于宪法,并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恪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法违规及违反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纪”)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的影响期:
(一)警告影响期为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影响期为八个月;
(三)记过影响期为十个月;
(四)留校察看影响期为十二个月。
第七条 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给予口头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第八条 学生处分的追溯时限与对应处分的影响期一致,超过最长有效追溯期的,原则上不再给予处分,但视不同情况仍可以给予适当处理。对隐瞒学生违规违纪事实或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处分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九条 学生学习年限届满时,仍不符合解除处分的条件,做结业处理。影响期满后,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发证时间。
第十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能如实交代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深刻认识检查,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经查证属实的,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影响,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积极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六)涉及财物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积极主动退赔或者补救的;
(七)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团伙违纪行为中组织、策划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或者对检举人、证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知情不报、订立攻守同盟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认错态度差、知错不改、屡教不改的;
(六)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七)故意拖欠、拖延赔偿或退赃的;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九)饮酒肇事的,或组织饮酒造成危害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合并处理,且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项违纪行为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可延长影响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应当受到下列处理:
(一)各种奖励评选时间范围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取消其参评比资格;
(二)凡学生干部违纪受到处分者,撤销其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位;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规定赔偿;
(四)对于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应取消受助资格的,停发助学金。
第三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处分审批权限及流程如下:
(一)给予处分的,由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对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交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
(二)对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的,处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履行学校发文程序;
(三)对违反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备案,由各二级学院履行学校发文程序;
(四)对违反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给予记过处分的,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并履行学校发文程序;
(五)对违反考试纪律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意见经学生处、教务处会审后,报分管学生工作及教学工作领导审批,由学生处履行学校发文程序;
(六)对违反考试纪律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处分意见经学生处、教务处会审,分管学生工作及教学工作领导审核后,提请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批,教务处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七)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团组织按照党纪、团纪规定处理,且学校应当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办公会、分管领导、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查拟处分意见,分情形作出处理:
(一)同意拟处分意见,按拟处分意见作出决定;
(二)依据事实不清的,责令补充调查;
(三)处分工作程序不正当或适用处分条例依据不正当的,责令依规重新补正。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调查,形成《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的过程,查明的事实、证明材料的来源。情节复杂且后果严重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安全保卫处牵头查证。
(二)告知程序。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在完成调查及研究提出意见后应不少于2人当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拟处分意见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认真记录告知时间、内容,及时形成书面报告。
(三)陈述和申辩。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在上报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时应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结束时,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要用文字予以说明。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的,应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及时形成《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告知书》。
(四)报批程序。对应给予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处分审批权限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并将《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和《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复印件一并提交学生处或教务处。《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和《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原件由各二级学院留存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归档。
(五)合法性及合规性审查。办公会、分管领导、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查拟处分意见,并形成处理意见,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前,由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处分决定。学生处、教务处在合法性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拟定《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学校以书面形式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和相关影响;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八条 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书以及处分告知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受处分学生,并送达学生家长,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有四种:
(一)直接送达。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在3日内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
(二)邮递送达。已离校的,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在3日内邮寄给违纪学生,并保留邮寄相关存根。
(三)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留置方式送达。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在学校公告栏或其他方式公告,并记录备案。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不公示。
第十九条 公布处分决定书。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决定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张榜公布;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学生违纪处分情况,由学生处负责张榜公布;考试期间的违纪处分决定由教务处负责张榜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不张榜公布。
第二十条 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生效之日起5日内办完离校手续。相关部门应在处分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学生户口、档案等材料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无理取闹、拒不离校的,安全保卫处应采取适当措施督促其离校。
第二十一条 处分材料由二级学院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处分影响期的解除:
(一)纪律处分的影响期从违纪行为发生日或违纪行为认定期起计算;在处分期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影响期;因特殊情况,结合学生在影响期内表现,可由相关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二)处分影响期满,本人可按期向所在二级学院书面申请解除。
(三)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本人可向所在二级学院书面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留校察看不能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流程:
(一)个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
(二)二级学院受理。申请人所二级学院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地应说明理由。
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无故拒绝受理,或收到申请后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在所在二级学院受理期满后,直接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处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评议审核。决定受理解除处分申请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工作并作出决定。
1.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的日常表现,听取任课教师、班导师意见,组织班级学生代表民主评议,提出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交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
2.对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的,二级学院将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受处分学生日常表现记录、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结果、学院意见等材料报教务处审批并履行学校发文程序;
3.对违反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二级学院将《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受处分学生日常表现记录、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结果、学院意见等材料报学生处备案,由各二级学院履行学校发文程序;
4.对违反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受到记过处分的,二级学院将《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受处分学生日常表现记录、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结果、学院意见等报学生处审批。由学生处履行学校发文程序;
5.受到留校察看的,由学生处、教务处对二级学院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提请分管学生工作及教学工作领导审批,由学生处履行学校发文程序。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践综合报告等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学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受到刑事处罚的,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打架斗殴,饮酒、酗酒、劝酒、寻衅滋事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挑起事端者
1.挑起事端引起打架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3.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肇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致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并未动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作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酗酒者
1.酗酒者,给予记过处分;
2.酗酒闹事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六)酒局组织者
1.在校期间组织饮酒、劝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因组织饮酒、劝酒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刑事责任。
(七)酒局参与者:在校期间参与饮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八)在校期间私藏管制刀具者或擅自携带、存放各类危险物品,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以各种形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利用网络、手机、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聚众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通过网络贷款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构成刑事犯罪者,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盗窃与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财物,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还将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抢劫、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伙同作案为首者,从重处分;
(二)对作案价值较低但属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作案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按作案者论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冒领他人包裹、汇款者,按偷盗论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上)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挪用或损坏消防等设备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扰乱宿舍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攀爬或翻越围墙、阳台、窗户、护栏等设施进出校园、宿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许可而擅自在外租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责成其立即返校住宿。在外租房期间造成他人和自己损失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四)违反宿舍消防规定,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纸物等;违规使用生活电器,私拉乱接电源,私自存放、私烧各种烹煮电热器具,除收缴器具及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晚归者,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内收看(听)淫秽视听资料,在计算机上玩淫秽游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复制、传播淫秽物品、从事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未经批准,在宿舍内推销、贩卖商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出租学生宿舍床位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或校外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负相应责任。
(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乱扔杂物、倾倒脏物,影响学生宿舍公共卫生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一)不配合、不接受宿舍管理人员的检查教育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应受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专业实习、顶岗实习、社会实践中,违反实习实践纪律、单位(企业)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安全管理、文体活动等正常秩序,在校园内公共场所行为举止、衣着打扮不文明不规范,不听劝告、屡教不改者,对学校工作人员或文明督查组织进行侮辱、威胁、打击报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散布不良言论,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故意破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冒)用他人证件借书等违反图书馆图书管理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且有扰乱学校秩序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损害大学生形象、社会公德,应受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学生生命安全,严禁学生在校期间私自到江河湖堰游泳。私自下水游泳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且一切后果自负。
第三十三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因超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任课教师、辅导员应及时对旷课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将学生缺课情况反馈至相关二级学院,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课堂教学按实际旷课学时计算;军事训练、专业实习、实训等环节,每天按4学时计算;迟到、早退3次按缺勤1学时计算,早晚自习缺勤1次按1学时计算。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期累计无故缺勤达50学时及以上,累计受到纪律处分3次及以上,经教育不改的,可予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请假,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列明事由,提供证明材料。因病请假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有关证明材料。
(一)学生请假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如下:
1.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2.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备案;
3.8天以上14天以内(含14天),由辅导员、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批、备案;
4.15天以上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由辅导员、二级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签署意见,经院领导审批,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二)请假离校者,必须按期返校,并到准假部门销假。不能按期返校者,必须凭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三)学生不假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学校不负责为寻找不假擅自离校的学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或在考试中作弊,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违纪及作弊作如下处理:
(一)考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或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试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同下)草稿纸等考场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考试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及在答卷上以其他地方标记信息的;
9.代替其他考生签到者;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或者草稿纸的;
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阅卷过程中发现雷同试卷的
11.其它作弊行为的。
(三)对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违纪与作弊的处理办法:
1.考试违纪行为,由监考教师当场调查,确认违纪作弊事实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2.作弊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对请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情节特别严重者或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再犯者,可以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粘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网络等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进行邪教、非法传销、封建迷信活动,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在校园内悬挂、佩戴宗教标志、穿戴黑色罩袍、蒙面黑纱、散发宗教材料等;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网络规定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者;
(二)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
(三)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一经查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服从当地政府和学校组织的开展的防控工作,依法接受疾病防控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测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有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数)。“以上处分”为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本规定所指的“从轻”“从重”处分,是指违纪行为在应受处分的幅度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第四十条 对留学生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经学校2022年第6次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学生违纪管理处分规定(2020年修订)》(渝运输职院〔2020〕4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2.学生解除处分影响期审批表
3.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
4.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5.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记录表
(责编/吴朝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