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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来源:js5金沙6038 发布时间:2020-09-07 18:10 访问量:
关于印发《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党总支(支部)、各团总支(支部):《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
关于印发《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各团总支(支部):
《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js5金沙60382020年第10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渝运输职院党〔2014〕19号)同时废止。
 
 
共青团js5金沙6038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js5金沙6038(以下简称“学院”)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各系团总支、团支部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各级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三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重要来源”的要求。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在学院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中,凡年满18周岁的优秀共青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安琪交纳党费的,优先由所在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具体推优名额根据学院年度党员发展计划确定,各团支部每次“推优”有效期为2年,2年内若没有发展的,应考虑重新“推优”。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时,原则上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第七条 “推优”的基本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热爱学院,积极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做贡献,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时刻展示高校教师、大学生优秀文明素质与风貌,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 敏于求知、 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教师团员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学生团员在校期间,模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近一年内学业核心课程(必修类课程)排名在有效成绩人数班级前30%,学业成绩无挂科;职业素质教育积分良好及以上者;积极参加学院各级各类活动,自律自强,主动发挥先锋示范引领模范作用,在广大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群众基础好。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严格遵守学院、企业“懂规矩、听招呼、守纪律”的职业纪律标准。
第八条 思想上进,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考察满3个月,入党动机端正。积极参加团课、业余党校、党章学习小组等学习,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应已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并结业。
第九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第十条 各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马工程”)学员、成才营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青马工程”学员、成才营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成才营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及日常表现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团委、各系团总支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推优”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经团总支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团总支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五条 “推优”大会的流程为:
(一)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候选人的产生应符合“推优”条件,由团支部委员会充分征求支部团员、相关师生意见后提名候选人。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六)“推优”情况在所在团总支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团总支汇集各团支部“推优”信息,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团委审核。
第十七条 团委与团总支组成考察组,负责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广泛征求师生、团员青年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推优”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等向所在党支部推荐,由党支部将“推优”情况报告至上级党组织。若征得的多数意见与团支部意见不一致,应责成团支部重新考察,在统一意见的基础上再向推荐对象所在党支部推荐。
第十八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各系团总支应当在 1 个月内向所在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十九条 学院院级团学干部“推优”工作,由团委成立“推优”考察小组开展考察工作,汇总其所在团支部意见讨论确定名单后,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充分征求团支部、相关师生的意见后,报党委学工部审查,审查无误后向其所在党支部推荐。
第二十条 被“推优”的优秀团员,应由团支部委员会填写《js5金沙6038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团支部的推荐意见由团支部书记填写,院团委推荐意见由院团委书记填写,党组织接收意见由党支部书记填写,推荐表一式三份,由团支部、院团委、党支部各留存一份,推荐表的有效期为两年,两年之内没有发展的,应重新进行推荐。
第二十一条 各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条件成熟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js5金沙6038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讨论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团组织。
第二十二条 从外单位转入我院的团员青年发展入党,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应与其他团员一起参加“推优”。推荐对象在校期间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随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一起归入本人档案;在校期间没有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应连同考察材料一起寄往其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对党团组织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党支部要将共青团“推优”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的日常工作中,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团总支、团总支关于“推优”工作的汇报,积极帮助基层团支部解决在“推优”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团委要加强学院推优入党工作的谋划、统筹和基层团组织的指导,每年年底向学院党委报告“推优”工作情况,对各系团总支“推优”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将“推优”工作纳入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纳入到团总支五四评优与年度考核中。
第二十五条 各系团总支加强对团支部“推优”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并将团支部“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纳入到团支部五四评优与年度“背靠背”满意度测评中。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已经学院2020年第10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由党委组织部会同团委负责解释。原《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渝运输职院党〔2014〕19号)同时废止。

(责编/吴朝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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