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生成绩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系:
为规范学生成绩管理,现将《学生成绩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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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30日
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成绩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学生成绩是核定学生毕业资格,学历证书颁发,学籍处理的依据。为规范学生成绩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学生成绩管理机构为教务处教学运行科,负责学院全日制学生成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机试、撰写论文、技能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 学生无故缺课超过本门课程或者实践教学环节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平时成绩不合格,取消期末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记。
第五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和实践教学环节采用五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制计分。课程成绩评定比例,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7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30%。
第三章 成绩记载、交接与认定
第六条 成绩记载与录入
(一)学生成绩记分册(附件1)是学生课程成绩的唯一原始记录,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各系于开学前打印分发到任课教师。教师应认真、如实填写学生成绩记分册上的各项内容,应确保其真实性。
(二)阅卷教师在阅卷前应认真核对实考人数与试卷份数是否相符,并将缺考(旷考、缓考)、作弊等情况在学生成绩记分册中给予注明,教师阅卷后应在试卷相应栏签字。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前如需更正,应由任课教师在学生成绩记分册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名。
(三)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的时间为学期考试开始到考试结束后一周(7天),任课教师应在该时间段内,及时、准确地将学生成绩录入到本系统。若系统关闭后,仍未录入成绩,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四)任课教师应对所任课程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进行分析,并形成客观详实的试卷分析报告(附件2)。
第七条 成绩交接
(一)按照学院《考试试题(试卷)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渝运输职院〔2014〕128号),阅卷完毕,任课教师应按规定及时将评阅后的试卷、学生成绩记分册、学生课程成绩单(附件3)、空白试卷、参考答案、签到表、考场记录表等装订成册后交课程所在系教学秘书处统一保存。
(二)任课教师应同时向课程所在系教学秘书提交规范的学生课程成绩单2份、试卷分析报告2份,其中1份由系保存、1份由系教学秘书统一交教务处存档。
(三)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课程成绩单和试卷分析报告,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成绩认定
成绩管理部门收到学生课程成绩单后,须对成绩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对经调查认定不符合要求的成绩(如未经允许私自参加考试等),确认无效,并通知学生所在系,相关系必须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四章 成绩查询、复查及更改
第九条 成绩查询
被认定为有效的成绩,教务处应及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供查询功能,学生考试结束二周后应主动用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登录
学院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未参与课程评教的学生无法查询自己的成绩)。课程成绩不合格者,需按照学院安排参加补考。
第十条 成绩复查
(一)学生若对成绩有异议需复查试卷的,应提交复查申请(附件4),系主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后,经教务处审核同意,由教学秘书和辅导员到课程归属系与任课教师共同复查,必要时教务处可派人参加。复查试卷应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复查时间为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
(二)若在规定的时限内学生本人未提交成绩复查申请,则视为对教务管理系统所公布成绩的认可,该成绩即为学生的正式成绩。
第十一条 成绩更改
(一)学生申请复查后的课程成绩,系教学秘书将经专业(或教研室)负责人和系主管教学的领导签字后的试卷复查报告单(附件4)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更改。试卷复查报告单要存档备查。
(二)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提交教务管理系统后,原则上不能更改。若任课教师在提交成绩后,发现有录入错误,则需教师本人提交成绩更改报告单(附件5)和必要的相关材料,由专业(或教研室)负责人和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批,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更改。
第五章 成绩吿达和成绩证明
第十二条 成绩吿达
(一)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教学处将班级成绩单和不及格学生名单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送达各系。各系要将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情况通知其家长。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搞好学习。
(二)每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后,教务处负责向各系对累计3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发出学习预警通知(附件6),并积极做好学生的课程重修工作。各系要及时将学习预警学生的学习情况通知其家长(并做好记载),避免学生或学生家长因成绩上的不知情而引发出各种问题。
第十三条 成绩证明
学生需要学院出具学习成绩证明的,学生应填写成绩证明申请单(附件7),经系负责人审签后,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教务处办理。
第六章 毕业资格审核及成绩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毕业资格审核
学生毕业时、各系要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进行初审,教务处负责全面审核。
第十五条 成绩档案管理
学生毕业时,教务处负责按班级将毕业生在校学习成绩打印两份,并加盖学院公章,其中一份装毕业学生个人档案、一份移交学院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学生记分册》
2. 《学生课程成绩单》
3. 《试卷分析报告》
4. 《学生课程成绩复查申请、报告单》
5. 《任课教师成绩更改报告单》
6. 《成绩预警通知》
7. 《学生相关证明业务办理申请表》
(责编 /吴朝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