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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来源:就业政策发布时间:2015-05-26 13:46访问量:
(1)创业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及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2)入驻孵化基地发展。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可优先入驻我市各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发展,享有场租减免、创业指导、事务代理、市场推广等创业孵化服务。
(3)微企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微型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补贴。2013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微型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注册资本(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中的个人出资部分。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4)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招用应届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5)税费减免。持《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小额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从毕业学年起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7) 鼓励网络创业、创新创业。对大学生注册创办电子商务及软件开发类的小微企业,资助其一台电脑。对创办的创意类小微企业,给予每户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补助。设立创新创业奖励资金,对大学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等项目并入驻孵化基地创业的给予奖励。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