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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渝教高〔2010〕5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重庆市

来源:政策文件发布时间:2014-06-03 20:42访问量: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有关通知
渝教高〔201056
 
各高等职业院校、市教育评估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高等职业教育“管、办、评”三分离机制,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教育评估工作的意见》(渝教发〔2009〕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起,我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在市教委的领导下,在有关职能处室的指导下,由市教育评估院负责具体实施。市教委负责评估的规划、政策的制定、评估的监督以及评估结论的公布等工作。
二、重新组建“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及秘书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高等教育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教育评估院。
三、根据市教委对高职院校评估工作的规划安排(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时间安排的通知》(渝教高〔2008〕30号),受评学校应于每年三月份向市教委提出申请,由市教委每年向市教育评估院下达该年的评估任务。市教育评估院按照市教委要求,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具体工作。评估专家组由市教委有关职能处室、市教育评估院和评估专家委员会共同商议决定,报市教委备案。市教育评估院应在当年评估工作结束后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集中讨论受评学校的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论和评估工作报告上报市教委,经市教委审核后公布评估结论。
四、市教育评估院要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渝教高〔2009〕17号)要求,精心组织策划,周密安排部署;要科学解读评估指标体系,研发评估工具,加强过程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要在充分借鉴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资源,继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评估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模式和新方法。
五、各高等职业院校要加强对有关评估工作文件的学习宣传,使广大师生员工充分了解评估的目的和意义;要坚持评估工作的常态运行,做到评估工作与学校的日常教学和部门的职能工作密切结合;要牢牢把握评估的有利契机,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教学管理,建立教学质量自我监控与保障的长效机制。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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