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首页 > 人力资源处 > 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发布时间:2018-10-30 20:45访问量:
渝运输职院〔2018〕361号
关于印发《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在js5金沙60382018年第九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js5金沙6038
2018年8月30日
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校内各类岗位有序转换机制,促进教职工在校内合理流动,根据js5金沙6038(以下简称“学院”)岗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按需调整。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以学院整体编制为依据,根据工作需要,校内各类岗位由人力资源处统筹规划、统一调配。
(二)公开招聘,注重实绩。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校内公开招聘和考核,从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且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取得较好工作实绩的人员中择优调整。
(三)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教职工校内调整要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力资源作用,有利于教职工专长发挥,坚持按岗位要求选拔合适人才。
第三条 校内岗位调整分为调动和转岗两种形式。其中,调动是指我校在编教职工在校内各单位(部门)同性质岗位之间的调动;转岗是指不同岗位类别之间的变动(即教学、教辅、管理、工勤等岗位之间的调动)。
第二章 校内岗位调整条件
第四条 校内岗位调整基本要求
(一)拟转入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二)必须满足拟转入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
(三)因工作需要申请转岗的,须在本校工作满3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至少1次达到优秀。
(四)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在调整后的3年内将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到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否则不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且不得参加岗位晋级。
(五)凡经批准办理校内岗位调整的人员,除组织任命或聘任外,原则上3年内或一个聘期未满时不得再次申请校内岗位调整。
(六)原则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教职工不调往行政管理等非专业技术岗位,但组织任命、聘任或学工队伍内调整除外。
第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由非专业技术岗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相关相近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有博士学位的除外),教辅专业技术岗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三)申请转岗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的,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具备岗位所需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够承担教学及科研任务,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申请转岗为辅导员的,须为中共党员。
第三章 校内岗位调整程序
第六条 凡因工作需要,如补充、增设、调整机构等需要人员调配的,按照管理权限直接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提出需求,人力资源处核定,报主管领导审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校内公开招聘和考核,报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动或转岗,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调出和接收单位提交个人申请,填写《岗位调整审批表》,提供接收岗位所需条件的相关支撑材料。
(二)经调出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人力资源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如符合单位用人需求及任职资格要求,转拟调入单位审议。调入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中,转为教师岗位的,须由接收单位、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督导室共同组织试讲,试讲通过后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处。
对于副科级及以上申请人员须报学院党委。
(四)人力资源处将转岗相关材料报学院办公会审议。
(五)经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人力资源处通知申请人办理校内调动或转岗手续。
第八条 凡校内调岗人员收到《调岗通知书》后,须在一周内完成相关交接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未按规定办理调岗手续而擅自调整工作岗位的,学院将停发调岗人员的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在单位内部同一类岗位之间的调整岗位,由所在单位研究决定,报分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学院原则上每年审批转岗教师申请两次,一般在每年5月或11月,根据学年度系部师资需求计划完成情况,可提出转岗申请。其中,转岗指标占用当年的师资需求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系部要从学院长远发展的高度,从师资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角度,客观、公正地对待转岗教师的申请。
第十三条 经学院批准校内调动、转岗的,根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要求,严格按照所聘岗位和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已经在js5金沙60382018年第九次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附件:岗位调整审批表
/uploadfile/2018/1030/20181030084626751.docx
关于印发《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在js5金沙60382018年第九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js5金沙6038
2018年8月30日
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校内各类岗位有序转换机制,促进教职工在校内合理流动,根据js5金沙6038(以下简称“学院”)岗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按需调整。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以学院整体编制为依据,根据工作需要,校内各类岗位由人力资源处统筹规划、统一调配。
(二)公开招聘,注重实绩。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校内公开招聘和考核,从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且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取得较好工作实绩的人员中择优调整。
(三)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教职工校内调整要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力资源作用,有利于教职工专长发挥,坚持按岗位要求选拔合适人才。
第三条 校内岗位调整分为调动和转岗两种形式。其中,调动是指我校在编教职工在校内各单位(部门)同性质岗位之间的调动;转岗是指不同岗位类别之间的变动(即教学、教辅、管理、工勤等岗位之间的调动)。
第二章 校内岗位调整条件
第四条 校内岗位调整基本要求
(一)拟转入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二)必须满足拟转入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
(三)因工作需要申请转岗的,须在本校工作满3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至少1次达到优秀。
(四)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在调整后的3年内将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到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否则不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且不得参加岗位晋级。
(五)凡经批准办理校内岗位调整的人员,除组织任命或聘任外,原则上3年内或一个聘期未满时不得再次申请校内岗位调整。
(六)原则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教职工不调往行政管理等非专业技术岗位,但组织任命、聘任或学工队伍内调整除外。
第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由非专业技术岗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相关相近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有博士学位的除外),教辅专业技术岗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三)申请转岗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的,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具备岗位所需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够承担教学及科研任务,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申请转岗为辅导员的,须为中共党员。
第三章 校内岗位调整程序
第六条 凡因工作需要,如补充、增设、调整机构等需要人员调配的,按照管理权限直接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提出需求,人力资源处核定,报主管领导审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校内公开招聘和考核,报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动或转岗,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调出和接收单位提交个人申请,填写《岗位调整审批表》,提供接收岗位所需条件的相关支撑材料。
(二)经调出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人力资源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如符合单位用人需求及任职资格要求,转拟调入单位审议。调入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中,转为教师岗位的,须由接收单位、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督导室共同组织试讲,试讲通过后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处。
对于副科级及以上申请人员须报学院党委。
(四)人力资源处将转岗相关材料报学院办公会审议。
(五)经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人力资源处通知申请人办理校内调动或转岗手续。
第八条 凡校内调岗人员收到《调岗通知书》后,须在一周内完成相关交接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未按规定办理调岗手续而擅自调整工作岗位的,学院将停发调岗人员的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在单位内部同一类岗位之间的调整岗位,由所在单位研究决定,报分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学院原则上每年审批转岗教师申请两次,一般在每年5月或11月,根据学年度系部师资需求计划完成情况,可提出转岗申请。其中,转岗指标占用当年的师资需求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系部要从学院长远发展的高度,从师资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角度,客观、公正地对待转岗教师的申请。
第十三条 经学院批准校内调动、转岗的,根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要求,严格按照所聘岗位和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已经在js5金沙60382018年第九次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附件:岗位调整审批表
/uploadfile/2018/1030/2018103008462675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