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js5金沙6038第10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渝运输职院〔2019〕374号)同时废止。
js5金沙6038
2021年9月24日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为培养js5金沙6038(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同时,也为加强勤工助学活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进一步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勤工助学相关政策,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专门设立或社会勤工助学岗位上,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而获得报酬的一种资助方式。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以“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缓解经济困难、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用工单位协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有: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制定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办法以及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配合学校资产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对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对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约、违纪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六)结合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七)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八)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勤工助学设岗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内张贴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广告,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者以勤工助学名义从事各种活动,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学生参加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以勤工助学名义举办的活动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和临时性两种。固定性勤工助学活动是指长期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工单位申请,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设立。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原则上要求用工单位提前7个工作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用工单位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先填写《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校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明确岗位工作时间和内容,制定岗位职责、用工计划等,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
(一)参加教学和科研的辅助工作;
(二)参加实验室、办公室、校办产业和后勤服务等部门的有偿劳动;
(三)临时需要的其它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所在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制定工作时间表并指导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在寒暑假及期末考试复习期间停止,如有用人部门确需在寒暑假安排勤工助学的,则应于放假前以书面形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四章 勤工助学学生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凡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js5金沙6038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填写内容要真实合法,经辅导员签字、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盖章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合格后,参加公开招聘。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勤工助学,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正当或不法使用勤工助学酬金的;
(三)以勤工助学名义毁损学校、国家形象的;
(四)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五)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五章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勤工助学是作为贫困学生享受资助的重要参考条件,对不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贫困学生,相关资助费用受到限制。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合法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生有权拒绝参加高空、高压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高危和特种行业的劳动。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以促进学习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以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得报酬为辅的指导思想,注意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与素质培养、全面成才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以学有余力和不影响学习作为前提,以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为原则,在学期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学生如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查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私自与他人调换岗位、怠工、或者旷工,应按照用人单位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传销,销售伪劣产品,销售淫秽、黄色的书报、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以及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履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随意毁约;弄虚作假,欺骗客户;消极怠工,拖延工时;故意损坏或毁失客户的财物;以勤工助学之名索取客户财物;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和班级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
(二)在客户家中或办公场地内留宿,或未经请假批准在校外住宿;
(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四)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内销售商品,妨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五)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印制、张贴、发放商业广告;
(六)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
(七)私自以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八)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章 勤工助学报酬奖励的发放
第二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
第二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以每小时不低于12元人民币为标准计算。
第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九条 各用工单位每月核定部门学生工时量考勤表及工作考核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无误编制报酬发放表,经领导批准后,由资产财务处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三十条 每学年为进一步完善校内勤工助学机制建设和平台建设,发挥优秀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提升资助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实践育人的合力效应,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自强之星”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每生每年发放奖励金额1000元;
(二)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其参加学校的其他有关评比。
第七章 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勤工助学学生购买意外保险,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附件:1.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
2.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 责编/吴朝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