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js5金沙6038(以下简称“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报、管理与发放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国家级、市级资助政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资助其生活费为目的。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在校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仅适用于二、三年级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标准与名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300元。实际发放奖助金金额以当年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预算为准。
第八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确定和下达。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资助名额,参照各系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将各类资助名额分配到各系。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1.学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在籍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处分。
4.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在学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或补考科目,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与职业素质积分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均位于前2%,且单科成绩在良好(80分)及以上者。如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与职业素质积分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位于2%-5%之间,但在学风建设、专业技能竞赛、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文体竞赛等方面特别突出,且单科成绩在良好(80分)及以上者。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在籍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处分。
4.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5.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秀,无不及格或补考科目,学年度学业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位于前5%且职业素质积分排名位于前10%。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在籍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处分。
4.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5.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积极上进。二年级、三年级学生上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一门(不含补考)。
6.生活俭朴,自立自强。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办法: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学生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职业素质积分班级排名情况。
2.上一学年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
3.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做好关于该生家庭经济状况的个人承诺,以及《重庆公共运输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和评审程序:
1.辅导员向学生传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精神及评定细则,通过学生个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班成立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为20%且为单数,成员名单在班级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最终确定班级推荐人。
2.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对各班推荐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讨论确定本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本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以征求师生意见,公示结束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4.公示结束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整理有关材料,报请学校领导审批,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5.在推荐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其他条件相当,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在推荐和评审国家助学金时,应深入调查核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准确划分困难等级。在学生困难情况相当,名额受限时,可享受学校其他资助政策。
7.在推荐和评审国家奖学金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答辩、审核通过后,报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拨付学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资产财务处将各项资金按要求统一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按学年一次发放,国家助学金分10个月发放。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向有关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应在学生所在班级、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纪检部门、学校宣传栏、学校网站公示并接受监督,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 对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或申请、评审及享受奖助学金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问题的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调查。如问题属实且违背本实施细则的,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及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奖助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当月终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1.受到学院纪律处分在影响期内者。
2.发生休学、转学、退学等学籍变动者。
3.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
其中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工作要求
(一)各班严禁多人分享一个指标及金额,并真实提供学生本人的真实信息、银行卡号等,不得明示、暗示受助学生捐赠奖助学金或任何形式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行为。
(二)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开展相关工作。发生逾期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