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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来源:js5金沙6038 发布时间:2021-09-15 18:28 访问量: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js5金沙6038(以下简称“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所有在籍学生以及学校承担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  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坚持“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在学院党政统一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生安全教育课;由安全保卫处和学生处负责学生安全宣传、培训活动;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含安全常识告知、常见安全问题提醒、节假日主题班会、例会等);由安全保卫处、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协同处理学生安全问题和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章  学生安全教育
第六条  学校把学生安全教育任务列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互相配合、相互支持,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七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以节假日前和学期两头为重点,采用安全事故案例启发、教育学生“重视安全、做好安全、保障安全”,防患于未然。
根据环境特点和季节特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常态化的“防火、防盗、防病、防毒、防事故、防校园贷、防诈骗、防传销、防网络陷阱等”的安全教育。
第八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对学生的心理疏导,教育学生保持健康心理状态,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学生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目标层层分解负责制;学校不断改善安全环境和安全条件,有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加强防范、确保安全。
第十条  全体教职员工要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努力做好本职岗位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要求合法人身庇护和财物保全时,学校应立即给予必要的救助和保护。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高度重视人身和财物安全,有效防止各类事故、案件(事件)的侵害和伤害。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管理、听从指导,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按照活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安全保卫处应认真进行安全审查,督促主办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对不具备安全条件、未完成安全教育的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消防火灾事故、灾害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时,现场人员(含教职员工、学生)应积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安全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卫生部门。学校接到报案后应按照《事故、案件(事件)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积极投入抢险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失联,所在二级学院应准确了解失联情况,并及时将情况向安全保卫处报告,学校视情况自行或通过公安机关进行紧急追查。如无法获取学生行踪,则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报警处理;如及时追查到学生行踪,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督促学生尽快返校或前往带回学校,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章  事故责任及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受到一般伤害或侵害时,学校要及时开展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侵害人是在校教职工或本校学生的,根据过错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发生刑事案件、消防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财物损失或损坏时,学校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和上级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现场、开展救援、稳定事态、恢复秩序,防止次生事故的二次伤害。要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案件)调查、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在日常安全管理过程中,必要时需要对学生住所或物品进行检查时,必须由安全保卫处、学生处、学生代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发生刑事、治安案件需要启动搜查程序,必须由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开展事故(案件)调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禁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市交通开投集团和市教委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结案后,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要求上报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认定和责任划分。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家长积极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伤害事故损害的赔偿,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因玩忽职守、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徇私舞弊等造成学生人身伤亡、财物损失的,学校可在事故处理后,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追偿。
第二十四条  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由安全保卫处给予专项表彰和奖励;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重庆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学校2021年第8次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原《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制度》(渝运输职院〔2019〕5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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