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js5金沙6038(以下简称“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领导、全体师生员工都应重视并支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各种科学适宜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提高心理素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在校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各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课堂教学、心理排查、课外活动与咨询、预防干预为主要渠道,建立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第五条 学院“525”心理健康教育管理机制:五级管理、两个抓手、五个落实共同打造学院特色心理健康教育。五级管理:宿舍、班级、系部、学院、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两个抓手:月度心理排查与教育、特情生动态管理;5个落实:培养学生心理朋辈互助员的自助与互助能力、培训辅导员专项技能、提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员专业化水平、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主题活动、打造医校合作绿色通道。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组织全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安全工作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安全保卫处、基础部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系党总支副书记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工作专员。
第七条 js5金沙6038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全院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施行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系成立心灵关爱站,由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员任站长,专职学生辅导员为指导老师、心理朋辈互助员(心理联络员,心理部干事、心理委员统称心理朋辈互助员)为成员,心灵关爱站负责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个人发展中遇到的心理问题,进行发现、排查和引导。各系设立一名心灵关爱联络员(原则上由各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人担任),负责发现和排查等具体工作,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积极与“中心”联系,与“中心”共同做好学生的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配合“中心”积极开展新生心理测评工作和特殊情况学生的排查工作。
第九条 各班心理朋辈互助员应每月定期向辅导员和心灵关爱站联络员报告本班学生信息。
第十条 学院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等具备资质的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共同创建医校合作绿色通道机制,及时开展专业心理帮扶与转介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制定心理健康教育的计划,统筹专业人力资源和专项经费的使用,组织人员培训,听取和审议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汇报,领导与组织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十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职责:贯彻落实心理健康教育计划,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组织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负责重点个案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组织系部开展特情生研判工作,对于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干预,必要时进行转介;负责各系心灵关爱站成员的培训;牵头开展一系列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系心灵关爱站的职责:积极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协助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专题讨论;负责一般个案心理辅导、团体心理辅导,对于严重心理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结合专业特点开展新生适应性教育和毕业生择业心理辅导,针对群体性的心理问题积极开展拓展训练;负责每月系部心理排查与教育工作,全面排查并掌握本系部学生心理状况;每月进行特情生动态管理,配合“中心”进行研判,并按照研判结果及时进行处理;定时开展系部心理朋辈互助员培训;其他临时性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辅导员的职责:配合学院及系部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信息,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培养学生骨干,提高工作效率;定期开展以“大学生心理健康”为主题的班会,全面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每月开展班级心理排查工作,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建立学生心理档案,确立重点帮扶对象;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并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与总结研究分析;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其他临时性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班级心理委员、心理朋辈互助员的职责:帮助新同学尽快适应大学环境,及时发现并报告同学中的心理问题与心理疾病,积极开展朋辈心理辅导,协助学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宣传,对处于心理危机的同学实施帮助和支持。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心理咨询工作专职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心理学及相关专业背景,或持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可聘任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结业证书的教职工兼任心理咨询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心理咨询工作人员,每年参与心理咨询相关培训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2学分。
第十八条 心理朋辈互助员在经过一定的心理咨询专业培训后,可以协助老师开展朋辈心理辅导。
第五章 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
主要目标为形成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咨询服务、预防干预“四位一体”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格局,使得学生心理问题关注及时、措施得当、效果明显、心理疾病发生率明显下降。
(一)教育教学
1. 推进知识教育。把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对新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原则上应设置2个学分,32-36个学时。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和辅修课程,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基础理论知识,使学生了解自身的心理活动规律与个性特点,认识心理健康的重要作用,树立积极的心理健康观念。
2. 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手段,通过线上线下、案例教学、团体辅导,体验活动、行为训练、心理情景剧等多种形式,激发大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3. 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和资料,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建设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载体。
(二)实践活动
1. 开展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心理健康教育月、“5.25”大学生心理健康节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大学生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和心理素质拓展活动。
2. 积极打造新媒体平台、广泛运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媒介,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心理保健能力。
3. 发挥学生主体作用,支持学生成立心理健康教育社团,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增长心理健康知识、提升心理调适能力,积极进行心理健康自助互助。
4. 强化家校育人合力,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以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影响学生,有效提升心理健康教育实效。
(三)咨询服务
1. 优化心理咨询服务平台,加强硬件设施建设,设立心理发展辅导室、积极心理体验中心、团体活动室、综合素质训练室等,积极构建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自助与他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体系。
2. 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的值班、预约。转介、重点反馈等制度,通过个体咨询、团体辅导、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咨询服务。
(四)预防干预
1. 开展心理测评和月度心理排查,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
2. 科学分析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互联网新媒体应用快速推进、个人成长历程、家庭环境等因素对学生心理健康的深刻影响,准确把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与变化规律,不断提高心理健康素质测评覆盖面和科学性。
3. 健全心理危机预防和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宿舍、班级、系部、学院、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五级”预警防控体系,完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做好对心理危机学生的跟踪服务,注重做好特殊时期、不同季节的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4. 建立心理危机转介诊疗机制,畅通从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到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的心理危机转介绿色通道,及时转介疑似患有严重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到专业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形式有:
(一)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专题讲座。
(二)个体心理咨询和团体辅导。
(三)电话咨询、信函咨询和网络咨询。
(四)专家现场咨询。
(五)心理测评与月度心理排查。
(六)心理健康档案。
(七)学术与科研活动等。
(八)指导大学心理成长助力团等心理健康朋辈学生组织开展活动。
第六章 心理测评和月度心理排查
第二十一条 心理测评的内容
(一)新生测评。每年新生入学后组织新生入学心理健康普查,根据教育部市教委要求进行学籍复查,重点筛查新生中心理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情况,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二)阶段测评。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及学习阶段特点,进行问卷调查或测评,形成调查或测评报告,为心理教育服务和学生管理提供针对性指导。
(三)特殊时期心理普测。根据特殊时期、特定事件进行全校心理普测,及时了解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为心理教育和学生管理提供针对性指导。
第二十二条 月度心理排查机制与特情生管理
根据寝室心理联络员-班级心理委员-系部心灵关爱站-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五级网络,实行周排查、月报告,进行学生心理健康动态把控机制。
寝室心理联络员每周五向班级心理委员上报学生日常生活情况。
班级心理委员每月23日之前,汇总班级学生心理动向,上报辅导员。
辅导员了解并核实情况形成班级月度心理排查报告,并按照学院特殊情况学生教育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特情生档案,于每月25日前报系部心理心灵关爱站(系心理健康负责人)。
各系心理健康教育负责人汇总特情生档案,并形成系部月度心理排查报告,于每月25日上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
第七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 心理咨询服务的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化解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二十五条 心理咨询的方式:个体咨询,团体辅导和朋辈辅导。
第八章 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机制
第二十六条 要积极做好心理问题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干预工作,防止因严重心理障碍引发的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发生,做到心理问题及早发现、及时预防和有效干预。要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值班制度、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建立从学生骨干、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员到学院的快速危机干预反应机制,建立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到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的快速危机干预转介通道。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系统,以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为依据,对发生应激事件的危机个体进行干预:包括自杀未遂;家庭或个人发生重大变故,如家庭成员亡故、重大人身伤害、亲临重大灾难、经历重大挫折等产生的应激性心理问题。建立健全宿舍、班级、系部、学院、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五级预警机制和发现—干预—转介—善后—追踪工作系统。
第九章 保障条件
第二十七条 学院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织领导,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效果的跟踪调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组织开展各类心理健康讲座和活动,并纳入学生职业素质积分体系。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专兼职教师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计划,加强培训,及时参加进修学习、学术活动使他们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丰富专业知识,积累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验。
第三十条 加强中心专兼职心理咨询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聘请校内外有资质的心理咨询师开展相关工作,在完成本职工作后,讲授培训课程和专题讲座(人数不少于 100 人或两个自然班),以及参与中心安排的心理咨询与团体辅导工作,工作量计算参照学院教师工作量管理和辅导员非课堂工作量管理有关执行,由中心和人力资源处统计核实并报学院审核同意后计算报酬。
第三十一条 加强软硬件投入,建设个体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兼心理测评室)和预约等候室,添置必要的心理测试和治疗工具、电脑设备及软件、专业参考用书等,确保心理咨询与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二条 加强经费投入和条件保障,学院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建设、教学科研、专题讲座、心理咨询、团体辅导和心理测评等教育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渝运输职院〔2016〕9号)同时废止。